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政务失信记录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