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