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代表的原选举单位和代表本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书面通知代表本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