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代表的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