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别报经许可或者报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