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