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十一条有效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代表和转交机关反馈。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是不直接处理问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