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成代表团。
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会议和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代表审议发言中提出的有关具体问题,能当场答复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当场予以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一般在闭会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能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