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受质询机关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