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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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