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殊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工作。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特殊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特殊教育,为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提供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