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专利行政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专利行政部门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行政调解协议书中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