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专利行政部门发现已经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且无效宣告决定书已经生效的,或者有其他需要纠正或者撤销情形的,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不具有追溯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