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区生态修复与修复后资源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矿区生态修复,是指对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而遭受破坏的矿区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恢复的过程。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