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