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