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其他安装或者集成空间位置传感器的智能设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坐标等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和管理。

制作智能网联汽车使用的基础地图、高级辅助驾驶地图、高精度地图、自动驾驶地图等导航电子地图,应当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