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章 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第二十四条有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法不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的,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可以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分包部分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四十。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