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四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三十四条有效以县级为重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发挥其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协助推动社会治安风险防控中的作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加强诉调、警调、访调等对接协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规范化运行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