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文明祭祀条例第九条有效城区内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政府或者个人准备的设施内进行,不得在城区街路上焚烧祭祀用品。焚烧祭祀用品的地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生态环保、公共安全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