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