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