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