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