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