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不得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为电动车辆充电;不得利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车辆及其蓄电池。

物业服务人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