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择物业管理方式。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于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每一位业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