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