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事业发展,将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