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博物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博物馆应当制定人才发展计划,通过专业培训、学术深造、人才交流等方式,完善复合型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博物馆人才培养体系,并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文物保护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养宣传讲解、展览策划、藏品管理、文物研究、鉴定修复、社会教育、文物数字化等博物馆事业发展所需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