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