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依法建立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