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博物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博物馆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国有博物馆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或者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或者改建的国有博物馆的设施配置、建筑面积、展厅面积等不得低于原有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