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水压,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和自用的供水方式。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