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