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缘石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道路分隔带等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隧道、涵洞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中水管道、排水泵站、检查井具、污水处理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截流管、溢流管、溢流口等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涵等处的照明器具和配电、监控、节能系统等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