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将档案目录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