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九节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第六十条已修改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