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建筑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街道路面。禁止将带泥沙及有害物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和河流;禁止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