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构)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禁止改变城市道路两侧、街巷和景观区域的建(构)筑物规划核定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繁华路段生产和销售殡葬用品。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