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在建(构)筑物上设置建(构)筑物名称、单位名称以及其他文字、图案、色彩、风格应当与建筑主体相协调。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