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依法应当通知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并附法律援助通知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前款相关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