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提供劳务、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

(八)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义务教育权利;

(九)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十)因粮食出售、农业生产资料购买使用或者农作物生长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

(十一)因婚姻、继承及其财产纠纷主张民事权益;

(十二)因土地承包或者宅基地纠纷主张合法权益;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