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形式与范围第十一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