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