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履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或者确定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等职责,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具备政策性功能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应当征询市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意见。相关设施信息情况由市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事先告知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

因城市建设或者涉及本市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对相关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设施功能置换或者重建,确保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能够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