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向受试者收取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有关的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处违法收取的费用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