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临床转化应用第三十七条有效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再评估,再评估期间暂停临床应用该技术:(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有认识上的改变;(二)临床应用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出现不可控制的风险;(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经评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决定禁止临床应用该技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