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再评估,再评估期间暂停临床应用该技术: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临床应用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出现不可控制的风险;

(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评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决定禁止临床应用该技术。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