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生物医学新技术拟转化应用于临床的,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报告和记录;
(二)生物医学新技术的适用范围、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禁忌;
(三)应用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五)临床应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六)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