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