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